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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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火災調查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
    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並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分為下列四小組,每小組置五人至
    六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一)現場勘察及交互詰問組:負責火災調查、勘察步驟、跡證採證、安
      全防護、談話筆錄及法庭詰問技巧等諮詢事宜。
(二)證物鑑定及燃燒實驗組:負責證物鑑定、同樣品比對、實驗室管理
      、模擬軟體火場重建及燃燒實驗等諮詢事宜。
(三)縱火及特殊火災調查組:負責縱火調查、縱火案件分析、新興能源
      及特殊火災等諮詢事宜。
(四)綜合規劃組:負責火災調查體制、法制規範、教育宣導及資訊系統
      等諮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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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8
明定本會委員組成、人數、任期及下設四小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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