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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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訓練班期規劃,分為下列二階段:
(一)規劃階段:
      1.訓練班期開辦規劃前,主辦單位先行與訓練中心確認並登記課程
        (教務學務科)及住宿流路(資通維運科);訂定訓練計畫,含
        經費概估、支應來源、課程師資(含助教)、訓練人數、裝備及
        耗材需求;以公文簽會訓練中心,核准後傳送訓練中心錄案備查
        。
      2.訓練班期開辦前二週,主辦單位自行填寫訓練中心訓練班期(如
        附件二)用餐申請表、訓練中心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三)、訓練
        中心派車申請單(如附件四)、訓練中心委託計程車接送講座公
        務派車通知單(如附件五)或訓練中心接送租用車輛派車通知單
        (如附件六),核章後,再送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核轉相關
        承辦人,協助規劃學員用餐、住宿及派車相關事宜。
      3.訓練班期開辦前一週,主辦單位應提供學員名冊,並自行製作學
        員識別證,俾利訓練中心後續協辦相關事宜。
(二)訓練階段:
      1.主辦單位應派員駐班管理及處理班期庶務至班期結束,並作為訓
        練中心聯繫窗口。
      2.駐班管理人員應於訓練前,向學員宣導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考
        核要點相關規定,並負責維護學員訓練期間秩序、安全及環境衛
        生。
      3.各類訓練班期應依原核准訓練地點及時段施行,不得隨意變動。
      4.各類訓練班期學員如有使用教室進行夜讀需求,主辦單位應於當
        日中午十二時前向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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