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派遣公務車輛用途如下:
(一)出外接洽公務、參加會議、協助參訪或慰問事宜。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
(三)派員會辦、會勘工作。
(四)奉派接送講師、長官、外賓,或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五)參加經單位主管核准之活動。
(六)勘查災情、運送救災物資或前往災區執行指揮及救災勤務。
(七)其他因緊急事故須使用公務車輛。
除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外,嚴禁派遣本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公
務車輛。但本署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派遣本隊隊部公務車輛,
且具備公文佐證文件及借據單(如附件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