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觸覺緊急導引地圖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緊鄰主要出入口處、電梯、樓梯口處、居室門後等容易發
      現之處,且顏色與安裝處底色應有明顯不同,或使用明顯色彩。
(二)設置時應考量不同障礙別之使用需求,調整其高度及位置。
(三)一般狀況下,安裝在牆上宜垂直地面,其中心線高度距地面高一點
      四公尺(安裝配置圖例如圖一);安裝桌最低部位距地面應具零點
      九公尺之淨空間,以便輪椅使用者靠近(安裝配置圖例如圖二)。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5
一、為符合視障者使用需求及閱讀可及性,參酌 CNS19028 「無障礙設計-觸覺導引
    地圖之訊息內容、形狀及顯示法」訂定觸覺緊急導引地圖設置位置。
二、參酌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出版「易讀設計指南」建議使用藍白、黑白、綠白、黃藍
    、紅白、黃黑等對比色,並考量環境亮度調整色彩亮度及彩度,或使用不同色系
    改變深淺。
三、安裝配置圖例所標示之長度為地圖尺寸,框架不包括在觸覺地圖尺度中。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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