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112/12/20 公發布)
第 3 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收費標
準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登
記事項變更者,另檢附變更事項證明文件,並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連
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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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因人為事故或天然災害造成滅失或遺失應申請補發
    ,爰於第一項明定消申請補發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之申請換發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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