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 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查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均 得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為求明確,明定其申請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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