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
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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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查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均
得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為求明確,明定其申請期
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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