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前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格式如附表一,
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名稱、地址、核准字號。
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名稱、地址。
三、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證書字號。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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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1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旨在確保零售業者落實容器儲存場所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安全技術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
明文件等資料之管理,爰考量實務情形,明定格式如附表一及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名稱、地址、核准字號。
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名稱、地址。
三、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證書字號。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單號碼。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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