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3 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指製造合板以外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者。
二、防焰處理業:指對大型布幕、窗簾或布幕洗濯後防焰物品施予處理,
    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予處理,
    並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進而販售
    者。
五、裁剪、縫製、安裝業:指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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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防焰物品之產製可分為製造、處理、進口、裁剪及安裝等上中下游之分工,其所需之
設備及人員不同,為予以適當管理強度,分別定義製造業、防焰處理業、合板製造或
防焰處理業、進口販賣業及裁剪、縫製、安裝業。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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