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火時間:指自火源點火接觸試體時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餘焰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試體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餘燃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至試體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碳化面積: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碳化距離: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接焰次數:指試體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所需接觸火源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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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二八五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第二節
、CNS一一六六八防焰合板第七.五.二節與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等規範及現行實
務運作情形,明定點火時間、餘焰時間、餘燃時間、碳化面積、碳化距離及接焰次數
之定義。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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