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作業原則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對象為經常受理山域事故救 援案件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 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十三個直 轄市、縣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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