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18
一、第一項定明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定明滿水檢查之檢查方式,以儲槽注滿水之狀態,檢查完工後之儲槽有
無洩漏或變形之可能。至以水取代實際儲存之公共危險物品,係為避免檢查時
儲槽一旦洩漏,恐對檢查人員造成危害。
(二)第二款定明水壓檢查之檢查方式,以儲槽注滿水之狀態,施予一定壓力,檢查
完工後之儲槽有無洩漏或變形之可能,說明如下:
1.為確保壓力儲槽之耐受力達設計壓力以上,爰於第一目定明其實施檢查之壓
力應較最大常用壓力高。
2.水壓檢查之適用對象為壓力儲槽,但為確保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結構耐
受力達一定標準,該類儲槽比照壓力儲槽,實施水壓檢查;惟因其實質上仍
屬非壓力儲槽,爰第二目所定其實施檢查之壓力,較第一目所定壓力儲槽實
施檢查之壓力低。
(三)第三款定明地盤與基礎檢查之檢查方式,檢查完工後之儲槽於注滿水之狀態下
,整體荷重之沉陷情形對地盤及基礎之影響。
(四)第四款定明熔接檢查之檢查方式,說明如下:
1.為藉由放射線透過試驗對儲槽側板熔接縫照射 X 光線,以攝影透過照相,
檢查其缺陷,爰定明第一目。
2.為藉由磁粉探傷試驗對儲槽側板與底板、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進行檢查,依
瑕疵磁粉模樣(指磁粉被吸附於試驗品之瑕疵部位而顯現之磁粉花紋)鑑別
探傷有效範圍。倘無法進行磁粉探傷試驗,則以滲透液及顯像劑等進行滲透
探傷試驗,依顯現條紋判斷瑕疵,爰定明第二目。
3.為檢查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有無洩漏之可能,爰定明第三
目。
二、專業機構依第一項第三款實施儲槽地盤與基礎檢查時,因儲槽業已完工,為了解
儲槽原始設計情形、施工規範與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俾利判定,
爰定明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