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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如下:
一、滿水檢查:將室內或室外之非壓力儲槽注滿水。
二、水壓檢查:
(一)壓力儲槽: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之壓力,實
      施十分鐘。
(二)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
      公斤之壓力,實施十分鐘。
三、地盤及基礎檢查:
(一)將儲槽注滿水維持至少五日,日平均沉陷速率應小於一毫米,始可
      放水。
(二)依下列規定設置沉陷量測點(圖示如附件一):
      1.沿槽殼圓周對稱均勻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九公尺,每座儲槽至
        少設置四點。
      2.直徑三十公尺以上之儲槽,並需於儲槽底板沿通過前開槽殼沉陷
        量測點之直徑線上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三)沉陷量測時機:
      1.進水前與放水後,於槽殼及儲槽底板均應量測。
      2.進水時,進水速率應符合下表規定,並於進水高度達儲槽高度四
        分之一、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時,於槽殼至少各量測一次:
      3.滿水期間每二日,於槽殼至少量測一次。
四、熔接檢查:
(一)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三七一○對儲槽側板縱向
      熔接縫及水平熔接縫進行放射線透過試驗(攝影位置如附件二)。
(二)依據 CNS  一二六五七對儲槽側板與底板、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進
      行磁粉探傷試驗。但無法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時,依據 CNS  一二六
      六一進行滲透探傷試驗。
(三)以二分之一大氣壓之真空度或儲槽內部施加五十毫米水柱高之空氣
      壓對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進行測漏試驗;如管嘴
      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或任何填角焊部分無法進行測漏試驗時,
      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或滲透探傷試驗。
專業機構實施前項第三款地盤及基礎檢查時,應依儲槽管理權人提供之下
列資料進行判定:
一、原始設計書圖資料,包括儲槽基本資料、地層資料、承載力與沉陷量
    分析計算書、基礎設計圖及施工規範等。
二、儲槽施工中,基礎填築部分必要之工地密度試驗、夯實度試驗,與依
    其基礎型式及設計載重完成之土壤改良成效檢驗、平板載重試驗或樁
    載重試驗等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
顯示立法理由
113/01/18
一、第一項定明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定明滿水檢查之檢查方式,以儲槽注滿水之狀態,檢查完工後之儲槽有
      無洩漏或變形之可能。至以水取代實際儲存之公共危險物品,係為避免檢查時
      儲槽一旦洩漏,恐對檢查人員造成危害。
(二)第二款定明水壓檢查之檢查方式,以儲槽注滿水之狀態,施予一定壓力,檢查
      完工後之儲槽有無洩漏或變形之可能,說明如下:
      1.為確保壓力儲槽之耐受力達設計壓力以上,爰於第一目定明其實施檢查之壓
        力應較最大常用壓力高。
      2.水壓檢查之適用對象為壓力儲槽,但為確保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結構耐
        受力達一定標準,該類儲槽比照壓力儲槽,實施水壓檢查;惟因其實質上仍
        屬非壓力儲槽,爰第二目所定其實施檢查之壓力,較第一目所定壓力儲槽實
        施檢查之壓力低。
(三)第三款定明地盤與基礎檢查之檢查方式,檢查完工後之儲槽於注滿水之狀態下
      ,整體荷重之沉陷情形對地盤及基礎之影響。
(四)第四款定明熔接檢查之檢查方式,說明如下:
      1.為藉由放射線透過試驗對儲槽側板熔接縫照射 X  光線,以攝影透過照相,
        檢查其缺陷,爰定明第一目。
      2.為藉由磁粉探傷試驗對儲槽側板與底板、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進行檢查,依
        瑕疵磁粉模樣(指磁粉被吸附於試驗品之瑕疵部位而顯現之磁粉花紋)鑑別
        探傷有效範圍。倘無法進行磁粉探傷試驗,則以滲透液及顯像劑等進行滲透
        探傷試驗,依顯現條紋判斷瑕疵,爰定明第二目。
      3.為檢查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有無洩漏之可能,爰定明第三
        目。
二、專業機構依第一項第三款實施儲槽地盤與基礎檢查時,因儲槽業已完工,為了解
    儲槽原始設計情形、施工規範與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俾利判定,
    爰定明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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