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
,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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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一、為使防火管理人了解其職責、具備相當之知能以執行防火管理相關事宜及能持續
    吸取新知,對於新訂修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解釋函令等能確實了解,爰於第
    一項明定由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並分為初訓及複訓二階段,其中經初
    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定期接受複訓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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