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任人員名冊。
五、包括下列事項之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計畫書: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
(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主管與專任人員之職掌、配置及運作。
(三)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四)防焰性能認證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五)防焰性能認證收費項目及費額。
六、依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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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申請專業機構登錄應備文件,說明如下:
一、除申請書外,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專任人員名冊,以利審核,爰明定第一款至
    第四款。
二、第五款明定作業計畫書內容,其中有關專業機構判定防焰性能認證結果之合格與
    否,係影響產品製造或進口業者重大權益事項,為促使專業機構公平公正執行防
    焰性能認證業務,爰於第三目明定專業機構應建立完善之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
    序與人員訓練計畫,統籌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品質管理變更之試驗與審查,俾達
    嚴格把關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及產品品質之具體效益。
三、第六款定明應提出依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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