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任技術員名冊。
五、包括下列事項之防焰性能試驗作業計畫書:
(一)品質管理政策及品質管理目標。
(二)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與專任技術員之職掌、配置及運作。
(三)實驗室品質手冊。
(四)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防焰性能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六)各項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七)防焰性能試驗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八)防焰性能試驗收費項目及費額。
六、依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6
申請試驗機構登錄應備文件,說明如下:
一、除申請書外,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專任技術員名冊,以利審核,爰明定第一款
    至第四款。
二、第五款明定作業計畫書內容,其中有關試驗機構判定防焰性能試驗合格與否,係
    影響產品性能之重大事項,為促使試驗機構公平公正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爰
    於第五目明定試驗機構應建立完善之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統籌辦理防焰性能試驗,以如實呈現送驗產品是否具防焰性能。
三、第六款定明應提出依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