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
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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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鑑於第二條規定書面審查費與實地審查費須一次繳納,為尊重及維護申請者意願
    及權益,第一項明定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因尚未發生書面審查及實
    地審查之事實,爰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二、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申請者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因既
    已發生書面審查之事實,且尚未進行實地審查,爰於第二項明定退還實地審查費
    。
三、申請者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俾
    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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