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政府機關(構):組織法規。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作業計畫。
五、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查設備清冊: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
    產編號、照片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專責檢查人員名冊、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
    證明。
七、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
    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檢查作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理念及研究發展。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業務經歷。
四、品質政策、管理階層責任、權責分工及流程、品質目標及實現、品質
    紀錄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檢查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人員訓練計畫、檢查設備之操作及維
    修程序。
六、各種檢查之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
七、執行業務相關文件及檔案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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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者申請許可應備文件,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申請者應依申請書格式填寫資料,並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及
      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利審核。
(二)為瞭解申請者對於辦理儲槽檢查業務之理念、發展、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業
      務經歷、品質管理、相關檢查程序及管理措施,於第四款定明應檢具檢查作業
      計畫,以確保經許可後其具備執行儲槽檢查業務之公正性、公平性及公信力。
(三)申請者為執行儲槽檢查,應具備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查設備並確保其功
      能正常,爰於第五款定明應檢具檢查設備建檔資料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四)執行儲槽本體檢查、地盤與基礎檢查應置符合第二條第三款專責檢查人員之人
      數與資格,爰於第六款定明應檢具其名冊、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五)為確認申請者業繳納規費,於第七款定明申請者應檢附繳納證明。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四款之檢查作業計畫應包括事項,以利中央主管機關了解申
    請者針對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業務之規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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