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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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書,或因許可證書滅失、污損等申請補發或換
    發者,每張應繳納證書費金額。
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如經撤回
    或駁回者,因尚未進入實質證書作業階段,自無產生相關證書費之情形,理應全
    額退還證書費,爰於第二項定明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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