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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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核發、換發登錄證書,或因登錄證書滅失、污損等申請補發或換
    發者,每張應繳納證書費金額。
二、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如經撤回或駁回者,因
    尚未進入實質證書作業階段,自無產生相關證書費之情形,理應全額退還證書費
    ,爰於第二項明定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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