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18
參照交通部一一三年四月三日交路字第一一三一一○一六四五號函建議,鑑於車輛型
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針對電動車輛充電規定不僅限於附件六十四及六十
四之一,且審驗實務上車輛經檢測後仍應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
合格證明書,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爰就第三點第二
項作相關文字修正。
- 113/03/14
一、電動車輛及其充電設備(樁)自產品認證、檢驗、裝設、使用、維護及安全管理
等層面,涉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消防署權責範疇,均需依相關
主管機關訂頒之法令規範辦理,本點摘要選用電動車輛及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設
置充電設備(樁)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二、第一款明定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應取得經濟部相關國家標準及商品檢驗。
三、第二款明定電動汽車之電汽安全,包含觸電防護檢測(整車試驗)、功能安全檢
測(整車試驗)及 REESS(可充電式電能儲存系統等,交通部訂有車輛型式安全
審驗管理辦法供依循。
四、第三款明定申請用電,須依經濟部訂頒電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四款明定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須依經濟部訂
頒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第五款明定充電設備(樁)應委由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辦理設計及施
工,並依照台電公司營業規章送台電公司審查通過後興工。
七、第六款明定停車空間之自動滅火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八條規定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及自動撒水滅火設備選擇設置。
八、電動車輛及其充電設備(樁)自產品認證、檢驗、裝設、使用、維護及安全管理
等層面,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訂頒之法令規範辦理,本點摘要選用電動車輛及建築
物附屬停車空間設置充電設備(樁)應遵循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