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三、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設置之充電設備(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產品安全規範
      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產品安全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電動車輛
      充電設備(樁),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或產品驗證
      ,確保安全。
(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交通部已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訂有電動車輛
      之電氣安全相關規定,包含觸電防護檢測(整車試驗)、功能安全
      檢測(整車試驗)及 REESS  可充電式電能儲存系統(整車試驗)
      ,及電池組零組件試驗等應符合檢測規定,電動車輛經檢測合格後
      應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勿選用非經審驗合格或自行改裝電池
      組零組件之電動車輛。
(三)電業法
      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二條及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三條規定,住戶
      設置充電設備(樁)應向公用售電業(台電公司)申請,並經輸配
      電業(台電公司)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
(四)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經濟部已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特殊設備及設施」第五
      節訂有「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第三百九十
      六條之七、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四、第三百
      九十六條之十五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範充電系統之配線方
      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作為電器承裝業施工依據。
(五)台電公司營業規章
      1.用戶向台電公司辦理充電設備(樁)用電申請,應委由電機技師
        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辦理設計及施工,並於申請前先將設計資
        料送經台電公司審查通過後興工,依照設置者申請用電容量及供
        電方式,台電公司會評估區域負載情形及饋線容量裕度,適時加
        裝供電變壓器,以提供充電設施所需電源。
      2.用戶於竣工後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台電公司將依規定進行審查
        及檢驗送電。
(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
      規定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選擇設置,或依場所
      風險屬性選設自動撒水設備,提升初期火災自動滅火功效。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4/18
參照交通部一一三年四月三日交路字第一一三一一○一六四五號函建議,鑑於車輛型
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針對電動車輛充電規定不僅限於附件六十四及六十
四之一,且審驗實務上車輛經檢測後仍應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
合格證明書,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爰就第三點第二
項作相關文字修正。
113/03/14
一、電動車輛及其充電設備(樁)自產品認證、檢驗、裝設、使用、維護及安全管理
    等層面,涉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消防署權責範疇,均需依相關
    主管機關訂頒之法令規範辦理,本點摘要選用電動車輛及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設
    置充電設備(樁)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二、第一款明定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應取得經濟部相關國家標準及商品檢驗。
三、第二款明定電動汽車之電汽安全,包含觸電防護檢測(整車試驗)、功能安全檢
    測(整車試驗)及 REESS(可充電式電能儲存系統等,交通部訂有車輛型式安全
    審驗管理辦法供依循。
四、第三款明定申請用電,須依經濟部訂頒電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四款明定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須依經濟部訂
    頒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第五款明定充電設備(樁)應委由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辦理設計及施
    工,並依照台電公司營業規章送台電公司審查通過後興工。
七、第六款明定停車空間之自動滅火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八條規定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及自動撒水滅火設備選擇設置。
八、電動車輛及其充電設備(樁)自產品認證、檢驗、裝設、使用、維護及安全管理
    等層面,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訂頒之法令規範辦理,本點摘要選用電動車輛及建築
    物附屬停車空間設置充電設備(樁)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