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訓練安全機制
    消防機關辦理水域救援訓練時,應掌握水域特性、水流狀況、天候、
    師資選定、訓練及救援之必要之裝備器材,受訓者俱備之水上救生能
    力及其身心狀況、現場緊急應變救援計畫等綜合因素考量下,在合適
    之水域進行有效訓練,以確保人身安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