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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原則之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
    應;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年度補助比率,配合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表,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八十六。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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