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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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樣品取樣
3.1 一次取樣
    每批中任取 7  包,每包任取 150 g  試料,均勻混合後依四分法(
    Quartering method) 如圖 1,縮取 150g 試樣,乾燥密封保存以供
    檢驗。
3.2 二次取樣
    以四分法取樣,將樣品聚成圓錐狀後,予以壓平,再劃分成四等份;
    四份中將對角二份去除,剩下的二份再予混合後,重複上述動作直至
    獲得適量之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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