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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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裝業原登記事項之變更
    承裝業取得證書後,如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視變更項目依管理辦
    法第五條、第六條申請變更、報備或重行申請登記,其處理方式如圖
    2 。
(一)申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
      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1.營業場所遷移。
      2.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
      3.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
      申請變更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表 3。
(二)辦理報備: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 15 日內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報備時所須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異動後之技術士名冊。(技術士數量眾多者,應檢附電子檔)
      3.新增之技術士身分證及技術士證影本。(依名冊所列順序排放)
(三)重新申請登記: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
      ,其原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
      1.名稱變更。
      2.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
      承裝業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原證書。
      2.申請營業之登記資料。(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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