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裝業原登記事項之變更
承裝業取得證書後,如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視變更項目依管理辦
法第五條、第六條申請變更、報備或重行申請登記,其處理方式如圖
2 。
(一)申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
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1.營業場所遷移。
2.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
3.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
申請變更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表 3。
(二)辦理報備: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 15 日內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報備時所須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異動後之技術士名冊。(技術士數量眾多者,應檢附電子檔)
3.新增之技術士身分證及技術士證影本。(依名冊所列順序排放)
(三)重新申請登記: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
,其原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
1.名稱變更。
2.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
承裝業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原證書。
2.申請營業之登記資料。(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