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輛得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外套或其他安全應勤裝備,供救 護人員使用。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於災害現場、施工工地、夜間或視線昏暗不明環境下執行救護 勤務時,可能暴露在不確定的危險中(例如受掉落物撞擊或遭來車衝撞等),爰 增訂本條規定救護車輛得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外套或其他安全應勤裝備 ,供救護人員使用,以維護救護人員執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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