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出具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型式認定者,認定機 構應撤銷其型式認定,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定書,並登載資訊網 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明定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不正當取得型式認定 者,認定機構撤銷其型式認定之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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