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0 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七條規定,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仍
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
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廢止執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執
業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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