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31 條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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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各型災害之搶救,亟需有效運用各相關救災(護)資源,迅速投入災區以
    因應災害搶救需求,故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均得調度、運用各項救災資源,以
    達成救災、救護目的。
74/11/29
為發揮地區性整體消防力量,明定消防機構得調度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人
員、車輛及裝備,共同救災。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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