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各型災害之搶救,亟需有效運用各相關救災(護)資源,迅速投入災區以 因應災害搶救需求,故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均得調度、運用各項救災資源,以 達成救災、救護目的。
為發揮地區性整體消防力量,明定消防機構得調度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人 員、車輛及裝備,共同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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