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二度評估 (一)生命徵象評估:意識(昏迷指數)、呼吸、脈搏、血壓、瞳孔 、體溫、膚色與血氧濃度。 (二)身體檢查 1.非創傷病患(重點式身體檢查) (1)應先從與傷病患主訴相關之部位施行身體檢查。 (2)比較二側上肢和下肢的感覺和運動功能、頸靜脈是否怒張 或塌陷、氣管是否偏移、呼吸時胸部起伏是否對稱、聽診 兩側肺音、腹部視診是否有腫脹和觸診是否有壓痛、上或 下肢是否浮腫、全身皮膚是否有異常(紅疹、紫斑或針孔 等)。 2.傷患(重點式身體檢查,或可先從與傷患主訴相關之部位施 行) (1)頭部: 甲、檢查臉及頭部是否有傷口或對稱。 乙、檢查耳朵、鼻孔是否有流清澈液或血水。 (2)胸部: 甲、視診是否有瘀傷、傷口和呼吸時胸部起伏是否對稱。 乙、聽診兩側肺音。 丙、觸診壓痛情形。 (3)腹部: 甲、視診是否有瘀傷、傷口或腫脹情形。 乙、觸診壓痛情形。 (4)下肢: 甲、檢查是否有瘀傷、傷口、壓痛、畸型。 乙、比較兩側下肢是否對稱。 (5)上肢: 甲、檢查是否有瘀傷、傷口、壓痛、畸型。 乙、比較兩側上肢是否對稱。 (6)背部與臀部: 檢查是否有瘀傷、傷口或壓痛。
一、點次調整。 二、統一傷病患用詞,非創傷病患身體檢查順序,頸靜脈先予氣管,上或下肢水腫或 浮腫應相似,刪除「水腫」,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 三、將胸部檢查順序調整為聽診及觸診,以符合實務,修正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 四、統一腫脹及壓痛用詞,修正第二款第二目第三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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