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一、修正第一款第二目之二,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二、修正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三、配合前條序文文字之刪除,第一款第二目之 1「CNS」 修正為「國家標準(以下
簡稱 CNS)」
- 93/04/06
一、室內消防栓之管系除立管、支管外,尚有止水閥、逆止閥、屋頂水箱及防震裝置
等,為求周全增列之:另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爰修正本文。
二、本條文配合第一項增列之項目,調整款、目次。
三、基於節省建築物空間及維護方便,且本標準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但書業規定:
「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是以,以
水為滅火藥劑設備管系之水量、壓力等功能符合規定需求,及不妨礙使用時,配
管得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及連結送水管等水系統共用,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
。
四、因應配管使用之需求及多元化,參酌美國防火協會自動撒水設備安裝標準(NFPA
13)第 3-3 節規範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得使用鐵管、鋼管、銅管、氯化聚
氯乙烯管(CPVC)等材質,且國內已有內政部審核認可之合成樹脂管(CPVC 管
)、銅管等可供使用,爰修正第一款第二目。
五、因應連結送水管供消防人員使用之大水量,及配合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與其共
用時,管徑應在一百公厘以上,爰增列第一款第三目但書。
六、修正第一款第四目、第三款第一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七、為確保閥類之功能,及便於安裝、平時維修及判定系統是否正常,參考日本預防
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四章規定,止水閥、逆止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
水流方向等,並應符合 CNS 之規定,爰增列第二款。
八、考量屋頂水箱係補充管路免於缺水為目的,並參考日本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
Ⅱ第四章之規範,與其他設備並用時,取最大水量即可,爰修正為第三款第一目
及增列但書。
九、為避免因基地沉陷或地震造成管路受剪力而變形,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二條第九款規定,配管、屋頂水
箱應檢討設置防震軟管或採能吸收變位量之防止措施,以確保消防系統於一定震
動下,仍正常運作,爰增列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三款第二目。
十、鑑於斜屋頂建築物設置屋頂水箱確有困難,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爰
增列第三款第三目。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一種消防栓及第二種消防栓之修訂,立管管徑亦配合區分
為六十三公厘及五十公厘以上。至原條文第一款後段及第三款係屬水力計算範圍
,爰予刪除,同時在本修正條文第三款增訂配管管徑應依水力計算配置之規定。
三、本修正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增訂配管應為專用,且其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具同
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四、本增訂條文第一項第六款明定立管應連接屋頂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
水,惟因壓力水箱得為法定水源,而屋頂水箱則非法定水源,有明定其容量之必
要,故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