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2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
      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
        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
        性等性能之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
      百毫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
      毫米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六)立管連接屋頂水箱、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止水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之狀態,逆止閥標示水流之方向,並符
    合 CNS  規定。
三、屋頂水箱部分:
(一)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第二種消防栓
      有零點三立方公尺以上。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水量應取其最
      大值。
(二)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三)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一、修正第一款第二目之二,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二、修正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三、配合前條序文文字之刪除,第一款第二目之 1「CNS」 修正為「國家標準(以下
    簡稱 CNS)」
93/04/06
一、室內消防栓之管系除立管、支管外,尚有止水閥、逆止閥、屋頂水箱及防震裝置
    等,為求周全增列之:另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爰修正本文。
二、本條文配合第一項增列之項目,調整款、目次。
三、基於節省建築物空間及維護方便,且本標準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但書業規定:
    「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是以,以
    水為滅火藥劑設備管系之水量、壓力等功能符合規定需求,及不妨礙使用時,配
    管得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及連結送水管等水系統共用,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
    。
四、因應配管使用之需求及多元化,參酌美國防火協會自動撒水設備安裝標準(NFPA
    13)第 3-3  節規範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得使用鐵管、鋼管、銅管、氯化聚
    氯乙烯管(CPVC)等材質,且國內已有內政部審核認可之合成樹脂管(CPVC  管
    )、銅管等可供使用,爰修正第一款第二目。
五、因應連結送水管供消防人員使用之大水量,及配合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與其共
    用時,管徑應在一百公厘以上,爰增列第一款第三目但書。
六、修正第一款第四目、第三款第一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七、為確保閥類之功能,及便於安裝、平時維修及判定系統是否正常,參考日本預防
    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四章規定,止水閥、逆止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
    水流方向等,並應符合 CNS  之規定,爰增列第二款。
八、考量屋頂水箱係補充管路免於缺水為目的,並參考日本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
    Ⅱ第四章之規範,與其他設備並用時,取最大水量即可,爰修正為第三款第一目
    及增列但書。
九、為避免因基地沉陷或地震造成管路受剪力而變形,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二條第九款規定,配管、屋頂水
    箱應檢討設置防震軟管或採能吸收變位量之防止措施,以確保消防系統於一定震
    動下,仍正常運作,爰增列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三款第二目。
十、鑑於斜屋頂建築物設置屋頂水箱確有困難,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爰
    增列第三款第三目。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一種消防栓及第二種消防栓之修訂,立管管徑亦配合區分
    為六十三公厘及五十公厘以上。至原條文第一款後段及第三款係屬水力計算範圍
    ,爰予刪除,同時在本修正條文第三款增訂配管管徑應依水力計算配置之規定。
三、本修正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增訂配管應為專用,且其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具同
    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四、本增訂條文第一項第六款明定立管應連接屋頂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
    水,惟因壓力水箱得為法定水源,而屋頂水箱則非法定水源,有明定其容量之必
    要,故增列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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