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者,處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 下,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執行業務者,應處其停止執行業務及罰鍰之行 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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