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外,增列拘役及併科罰金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本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列之消防設備及車輛器材,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妨害救災罪 規定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具罪之一般器具均有不同 。蓋重要消防設備器材,關係救災至鉅,不容故意毀損,故明定違反者應予重罰,以 期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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