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33 條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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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外,增列拘役及併科罰金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74/11/29
本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列之消防設備及車輛器材,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妨害救災罪
規定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具罪之一般器具均有不同
。蓋重要消防設備器材,關係救災至鉅,不容故意毀損,故明定違反者應予重罰,以
期嚇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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