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06/02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考量軍事機關亦有使用氯酸鉀、過氯酸鉀之需求,爰增訂軍事機關自行使
用氯酸鉀、過氯酸鉀時,除施放外,不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鑑於海關對於違反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中有關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
退運、放棄、沒入或扣押之爆竹煙火等規定,需有暫時儲存之場所,爰增訂海關
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 92/12/24
鑑於軍事機關研製相關軍事用品,恐部分與爆竹煙火類似,且至目前為止,國慶典禮
燃放之高空煙火製造,仍由軍事單位負責,基此,排除本條例適用之規定。惟有關高
空煙火之施放仍應依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