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3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
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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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以
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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