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34 條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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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罰金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一般體例
    。
三、為配合緊急救護工作之執行,增列毀損救護設備之處罰規定。
四、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及併科罰金外,增列拘役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74/11/29
消防水源及消防車輛器材為消防救災之主要設施裝備,如遭毀損,無法執行救災任務
,既遂犯、未遂犯均予處罰,俾資防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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