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罰金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一般體例 。 三、為配合緊急救護工作之執行,增列毀損救護設備之處罰規定。 四、本條違法行為除原列自由刑及併科罰金外,增列拘役規定,以配合當前需求。
消防水源及消防車輛器材為消防救災之主要設施裝備,如遭毀損,無法執行救災任務 ,既遂犯、未遂犯均予處罰,俾資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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