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4 條
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
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
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
理。
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亦得列舉事實,提
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核轉消
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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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之一時
    ,主管機關及各級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
    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二、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七條、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於第二項訂定利害關係人發
    現消防設備人員有應付懲戒情事之一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及各級消防設備師、
    士公會核轉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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