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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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學員收放假時間如下:
    (一)放假: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假日自前一日下午六時起;散步
          假自週三下午六時起。
    (二)收假: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假日至次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止;
          散步假至週四上午七時三十分止。
        前項收放假期間,晚間有返回本中心需求者,應依門禁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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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5
一、第一項第二款收假時間之規定,配合參訓時間,酌作調整。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收放假期間,晚間有返回本中心需求者,應依門禁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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