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5
三十五、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
        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
        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實施試驗
        :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三十、批次之合格判定(三)之補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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