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6/21
一、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三條,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有關懲戒之答辯
、陳述及決定程序。
二、參考技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於第二項訂定被懲戒之消防設備人員若不服懲戒之
決議,得在規定期限內,向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三、參考技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消防設備人員懲戒
覆審委員會懲戒決議之執行單位。
四、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利懲戒及覆審程序進行,於第四項規範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懲戒覆審委員會之
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