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35-2 條
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
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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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罰鍰額度,定明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修正條
    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罰責。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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