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6/21
一、為使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作業順遂及確保公共安全,爰修正序文,提高罰鍰額度
。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 108/01/07
一、搶救災害與緊急救護屬於消防單位出勤任務之一,消防救災救護資源有限,119
電話乃提供民眾於發生緊急案件時求助用,亂打 119 電話,不僅浪費救災救護
資源,將會影響真正需要援助的民眾,當有其他災害或緊急救護案件發生時,可
能嚴重影響救災人力調度。為避免消防救災救護資源遭到不當利用,謊報災害或
緊急救護者應予處罰。
二、第一款修正為「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
電話。」
三、刪除第二款,第三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三、第一項前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四、第四款新增,明定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之處罰規定,俾便救災(護
)有效運用與發揮成效。
五、第五款新增,明定妨礙救災水源、設備或救災設備之使用者,應予處罰。
- 74/11/29
謊報火警,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無故撥火警電話,佔用線路易生不良後果,又不服消
防指揮人員在火埸所為之處置,勢必妨礙火災搶救,不聽從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之規
定,則有危害其生命之虞,爰明定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