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6 條
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
者,得按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監造、測試及檢修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
    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並未具有消防相關專業知識,其擅自從事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者,將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消防設
    備人員之權益,參考技師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定明未取得消防設備人
    員證書者,擅自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另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申請暫行從事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等規定,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
    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雖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仍得依法執行消防安
    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等業務,爰於本條但書明定排除是類人員受罰之
    規定。
二、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之工作項目,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之一定有明文,設計係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
    圖說;監造係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裝置係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檢
修係指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其中「裝置」旨在施工完成後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測試及製作
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前之施作過程如涉及水電工程,相關施作人員資格應
符合自來水法、電業法等相關規定,尚未限於消防設備師(士)始能為之,併予說明
。
三、考量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現行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
    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
    裝工程,現行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
    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爰明定除外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