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10/17
一、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第二種消防栓規定修正,及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
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將第二種消防栓水箱之必要落差、必要壓力、幫浦全揚程修
正為與第一種消防栓一致,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併入同款第二目、第二款第
四目併入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三目併入同款第二目,後續目次遞移,並修正第
三款第一目第二種消防栓幫浦出水量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二款第二目至第
四目、第三款、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第三款第一目、第
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因重力水箱係以高度重力落差為壓力源,其水源容量已符合規定,故所賴以補充
水源之揚水幫浦,得不受消防幫浦規定限制,爰修正第二項排除重力水箱之規定
。
四、基於設於室外之加壓送水裝置,受火災波及機率低,故只要能防雨水、積水之鐵
絲網或固展鋁圍籬等加蓋頂棚之方式即可,不須達建築防火區劃之要求,及同第
五條說明一之理由,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五、增列第二項第五款,理由同第三十二條說明九。
- 85/03/13
一、本條自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加壓送水裝置分為重力水箱、壓力水箱及消防幫
浦,併配合第一種消防栓及第二種消防栓之規定,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針對有關加壓送水裝置設置場所、啟動裝置及減壓
措施等,予明確規定。
三、第二項第四款自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移列,係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
二條規定,將「靜水壓」修正為「放水壓力」,「加裝減壓閥」修正為「採取有
效之減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