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機密性會議資料,應編號分發及登記其使用人,並於會後收回, 如與會人員會後需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辦理留借用簽收,對機 密等級較高或洩密可能性較大之會議資料,主辦單位得在資料內 每頁加註編號,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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