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38 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
推動委員會。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各級政府應於重建推動委員會解散時,依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事項性質分別
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內容之檢討及變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
    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各級政府組成之重建推動委員會於解散時,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
    內容之檢討及變更,對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具有實務上效益,爰增訂第三項。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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