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 推動委員會。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各級政府應於重建推動委員會解散時,依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事項性質分別 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內容之檢討及變更。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 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各級政府組成之重建推動委員會於解散時,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 內容之檢討及變更,對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具有實務上效益,爰增訂第三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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