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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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急產接生
    (一)將產婦平躺、兩膝彎曲、兩大腿張開之姿勢。
    (二)必要時應給予氧氣。
    (三)確定胎頭已外露。並請產婦用力哈氣、深吸氣。
    (四)打開生產包,並以無菌技術戴上無菌手套。
    (五)將無菌治療巾墊於產婦臀部下方。
    (六)保護胎頭及會陰,但勿用力阻止胎兒產出。
    (七)當胎兒頭頸部已產出時,應注意有無臍帶繞頸,若有則排除之
          。
    (八)支持胎兒頭頸部,先往下使上方肩部露出。
    (九)再往上使另一肩膀露出,並順勢讓胎兒娩出。
    (十)必要時以吸球抽吸口鼻及刺激胎兒。
    (十一)若胎兒有窘迫狀況,則進行胎兒急救;若胎兒無窘迫狀況,
            則以乾的紗布或被單擦拭胎兒全身,以乾的無菌治療巾包裹
            胎兒並保暖。
    (十二)產出 30 秒後以 2  個臍帶夾(或兩支止血鉗)夾 2  處臍
            帶,第一處離肚臍 5  至 10 公分,第二處離第一處 5  至
            10  公分,完成後將胎兒交給母親,讓母親抱著。
    (十三)胎盤若產出視情況將胎盤帶至醫院交給醫護人員確認其完整
            性,並觀察產婦有無大出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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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十二款,理由同第九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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