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8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