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 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一、配合第三十二條調整款目次,增列管系、止水閥狀態或水流之標示及防震措施, 爰修正之。 二、為利於配管使用後之維修,知悉幹管名稱及水流方向,明定外露環境部分,以每 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爰增列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室外消防栓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室內消防栓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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