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9 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
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配合第三十二條調整款目次,增列管系、止水閥狀態或水流之標示及防震措施,
    爰修正之。
二、為利於配管使用後之維修,知悉幹管名稱及水流方向,明定外露環境部分,以每
    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爰增列第二項。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室外消防栓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室內消防栓有關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