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9
三十九、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會議,得使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均
        以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