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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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內政部消防署、本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應列席本會報。
    本會報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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