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於前點第一款之災害,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二)於其他災害,為下列主管機關: 1.水利設施災害:經濟部。 2.海洋污染災害:海洋委員會。 3.職業災害:勞動部。
一、本點新增。 二、依修正規定第三點之災害範圍,定明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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