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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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於前點第一款之災害,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二)於其他災害,為下列主管機關:
      1.水利設施災害:經濟部。
      2.海洋污染災害:海洋委員會。
      3.職業災害: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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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5
一、本點新增。
二、依修正規定第三點之災害範圍,定明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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